根據國家衛計委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下發的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》,制定此規定。
一、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,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印服務:
(一)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;
(二)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。
二、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(兼)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病歷資料的申請。受理申請時,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,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。
(一)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,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;
(二)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托書;
(三)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;
(四)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,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,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,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。
三、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,因辦理案件、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、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,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:
(一)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;
(二)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;
(三)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(需與該行政機關、司法機關、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)。
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,提出審核、查閱或者復印病歷資料要求的,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。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四、根據規定,醫療機構復印病歷資料,收取工本費0.5元/張。
五、如需復印病歷資料,請于患者出院后十個工作日帶上相關資料到病案室復印。